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育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