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許凱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