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許雅菁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佳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6,56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