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林麗水
桂子敏
郭月娥
楊仲萍
楊建偉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750元(原告聲明撤銷本院所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金額共為190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