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朝日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懷
被 告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8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109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8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