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王宏德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長達、俥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