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6號
原 告 黃婉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3,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