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 表 人 莊人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宋怡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賸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591,399元(計算式:本金195,505,873元+自111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2日止之利息14,085,526元=209,591,3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