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華碩智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傑
被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萬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5,9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