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9號
原 告 鄄城鑫宏髮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墚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庭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2,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