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2號
原 告 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奇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三星物產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業經請求調解亦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8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