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5號
原 告 張辛吉
黃品溱
張宇蘋
吳欣宜
邱詩媛
王佩琦
李顏宇
施文霞
楊佳穎
彭仁慧
謝易呈
洪佳麗
陳彥廷
王韶薇
魏思穎
郭俊宏
吳雅嫻
張景翔
蘇暘展
張國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
鄭宇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萬2,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