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4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被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公開登報道歉,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應依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聲明,核其聲明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依前揭說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