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9號
原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慶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
被 告 樂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彥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萬4,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