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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0號
原      告  諾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H LENG HIAP,JOSHUAHENRY

原      告  梁展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馮基源律師
            王銘呈律師
被      告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全  
被      告  黃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宏應連帶給付原告諾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宏應連帶給付原告梁展華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宏應連帶將民國111年12月8日刊登在「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電子媒體(網址https://www.peoplenews.tw/),標題為「【獨家】郭哲敏逃亡新加坡投靠他?租下88會館的梁姓金主在台『神秘事業』曝光!」之報導(網址https://www.peoplenews.tw/articles/dca4900b34)移除。㈣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宏應連帶將本件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以及判決主文,以標楷體十六號字體(白底黑字)、置頂之方式,連續三十日刊登在「民報TaiwanPeopleNews」首頁(網址:https://www.peoplenews.tw/)、臉書粉絲專業(網址:https://m.facebook.com/taiwanpeoplenews/)。堪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揆諸前揭規定,就聲明第3、4項部份,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000元;就聲明第1、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至於起訴後之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400元(計算式:6,000元+60,400元=6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