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3,21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6,378.36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8折算新臺幣為6,11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