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2號
原 告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