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4號
原 告 葉思亷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凡華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73,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