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張淑華間撤銷信託行為等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