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9號
原 告 T F INTERNATIONAL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YEN-WEN HUANG
訴訟代理人 高瑞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禾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澳幣195萬3,600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澳幣現金賣出匯率21.0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萬1,888元(計算式:195萬3,600×21.08=4,118萬1,8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4,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