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6號
原 告 葉夙涓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4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