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8號
原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基於兩造間契約關係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88萬198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8萬198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5萬4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