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2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14,4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刊載於Dcard網站感情版如附件2號所示之文章予以移除;㈢被告應於Dcard網站感情版頁面(網址:https://www.dcard.tw/f/relation
ship)以系統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公開刊登如附件3號所示內容連續6個月,期間被告不得擅自刪除文章或對文章下方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見原告起訴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依兩造間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814,472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並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毋庸併算價額之起訴後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應以10,814,472元(計算式:814,472+10,000,000=10,814,472)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另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網頁文章及在網頁刊登回復名譽文章,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1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