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7號
原 告 優可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