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連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