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粘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華間請求給付信託受益權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