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