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湧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煌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億4,295萬4,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8萬5,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