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楊小玲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