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張堅國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光、利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