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張素份
訴訟代理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