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被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柏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37萬6837元及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7萬6837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