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