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易搜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桂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購物網)間請求給付積欠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