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被 告 稑源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