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成功工程行即施姵綺
華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1,914元(計算式:1,319,654元+2,05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