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被 告 德商漢諾威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N LEUNG
代 表 人 周俞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2,349萬1,360元(含本金2億8,494萬2,344元,起訴前利息3,854萬9,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萬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