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彬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醫科技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8萬7,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