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玉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存在,並表明訴訟標的金額為926,432元,有原告民國113年4月3日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2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