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萬7,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