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吳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張博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