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24,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