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逾期駁回起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茲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