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众力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移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楷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水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俊山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82,75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2,750元=1,88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