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莘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10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