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張才千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萬5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