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建全、郭哲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2,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