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