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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吳祖烟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