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吳祖烟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