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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